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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税务处理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9]8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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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东北电业经济开发总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所[1999]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及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企业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超提折旧,清产核资中对企业逾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虽然可以估价入帐,但也不得提取折旧。沈阳东北电业经济开发总公司虽然在1995年将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入帐,并在1997年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再次确认,但属于逾期使用并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对该开发公司出租给铁西热电厂、阜新太平发电厂的固定资产超提折旧的部分及评估增值部分补提的折旧,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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