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发[2004]2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0月19日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