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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有关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发[2004]2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0月19日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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