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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电信公司和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的规定,现就重庆市电信公司和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重庆市电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60%在渝中区预交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区县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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