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发[2002]1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国建设银行开展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大委托”贷款业务,在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程序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69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