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6]3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