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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

【时 效 性】 铁公安函(2005)5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拆卸、偷盗、哄抢铁路线路设备、铁路器材和机车、车辆配件。严禁割盗、破坏铁路通信、信号、供电线路和设施。
  
二、铁路行车设备、设施属专用器材,由铁路管理部门指定有关企业生产、销售和回收。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销售、收购铁路器材。
  
三、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铁路线路附近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对破坏、拆卸、偷盗、毁坏、割盗、哄抢、移动铁路设备、器材、标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拘留处罚,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无证无照出售、收购铁路器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出售铁路器材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窝藏、转移赃物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单位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护铁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沿线人民群众要自觉爱路护路,积极同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对举报或制止拆卸、偷盗、收购铁路器材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公安机关应予以保护,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八、《铁道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的通知》(85)铁公文字1056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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