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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重申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交通水利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入库级...

【时 效 性】 湘财预[200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库: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精神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0]71号)精神,现将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交通、水利、城市防洪、环保、生态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入库级次重申如下: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高速公路及骨干网络、水利灌溉和水利防洪、城市防洪、环保、生态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实现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入省金库。

    二、上述重点工程项目缴纳的其他地方税收中,除省与地方共享税收仍按原规定分别缴人省金库、市州县金库外,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地方税收缴人市州县金库。

    三、上述重点工程项目具体的税收征管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四、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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