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2]1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我局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82号)时,考虑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因此没有将《办法》作为附件下发。最近一些地区反映,由于许多媒体只登载了《办法》正文部分,没有登载附件资料,给贯彻工作带来不便。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将《办法》补充下发给你们。
附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