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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

【时 效 性】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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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进一步推进清费降费,减轻居民负担,现将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二、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前款所称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是指经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主管部门备案的港澳流动渔船雇用的需随船进入香港、澳门指定区域作业的内地渔工。

  珠澳小额贸易人员是指经珠海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赴澳门从事特定小额贸易的珠海毗邻澳门边境村镇的居民。

  深圳过境耕作人员是指经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前往香港指定区域从事耕作生产作业活动的深圳原自然村村民。

  三、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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