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地税函[2005]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调整微机发票联次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调整微机发票联次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5〕30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改发票联次的函》(联通辽函[2004]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三联微机发票从2005年2月1日起调整为二联的微机发票,取消记帐联,原规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不变。
二○○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