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教基一厅函[2012]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11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自《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印发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涌现出了一大批心理健康教育的典型。为进一步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教育部组织评选出了首批20个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名单附后)。希望示范区能珍惜荣誉,开拓进取,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深入探索,在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普及和改革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广大中小学校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要求,提高认识,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首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名单

附件

首批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市河西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晋中市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吉林省长春市

上海市黄浦区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安徽省淮南市

福建省厦门市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河南省鹤壁市

湖北省武汉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

四川省成都市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