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6]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 006]5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列入免税名单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申请列入免税名单时,应向所在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资料,由所在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会所在市县地方税务局同意后,联合行文呈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