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2001]1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1)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略)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