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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教育部等单位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4]5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 的规定,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是指其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其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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