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4]5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7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 的规定,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是指其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其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