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财办综[200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精神,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合法整车运输活家禽的车辆,通过我省境内国家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时,公路收费站应提供通行便利,核验后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减免项目和减免幅度执行。同时,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五、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六、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省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以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正常运转。

    七、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并在2006年6月15曰前将本市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和取消基金和收费项目、预计减免或取消基金和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