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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和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一[1998]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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