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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包工程代开发票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函[2004]4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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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对实行税收源泉控管,且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代开发票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分包时,在总包工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法代扣代缴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应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分包工程代开发票。申请人申请代开分包工程发票时,应持有总包工程已征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发包单位红色印章)、总包工程发票复印件(加盖发包单位红色印章)和分包工程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文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代开分包工程发票时不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4年11月10日新地税函〔2004〕439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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