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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第3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联合下了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印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紧急通知》。为更好地落实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就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而开设的一种特殊储蓄存款方式。各级国税部门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及时向纳税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着力构建融洽的征纳关系,并主动与学校、储蓄机构沟通联系,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确保教育储蓄政策按规定落实到位。

    二、《证明》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规格为:长21.5cm×宽14.5cm,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为便于《证明》的领、用、存管理,我省《证明》整本装订,每本25份,右上角印有编号,即苏①№:0000001,每份四联,比总局多增加一联存根联,即:第一联,存根联(白纸黑字);第二联,银行记帐联(黄纸黑字);第三联,税务登记联(粉红纸黑字);第四联,学校备查联(淡绿纸黑字)。

    三、《证明》首批20万份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在本月20日前发至各省辖市,由各省辖市在本月底前发至县(市、区)。各县(市、区)应在12月1日前通知有资质的学校来税务机关登记领取首批《证明》。用完后由各省辖市按照样式统一印制。《证明》由税务机关统一保管,领用登记,限量供应,验旧领新。

    四、凡需领用《证明》的学校,在领用前必须到发放《证明》的税务机关办理资质登记手续,登记的内容包括:学校名称(留印章备案)、校(院)长姓名、经办人姓名、在校学生数量、每年高中以上毕业班数和人数等。《证明》由有资质的学校指定专人领用、保管和开具。不是在校学生一律不得填开,用完后凭《证明》整本存根到登记税务机关验旧领新。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学校、储蓄机构、储户未按规定开具、发放、审核、使用《证明》的,应严格按《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苏省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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