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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6]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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