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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函[2001]1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总局专业会议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二)款“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中的“销售收入总额”和“总收入”均包含下属单位的收入。第(三)款“业务招待费”中,如果总机构有固定或经常性收入作为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二、提取管理费的下属单位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包括亏损企业)。

    三、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参照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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