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地税函[2006]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7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于1995年开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来,各级地税机关把征收工作当作重要政治任务,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05年底,累计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8300万元,对平抑我省市场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字[2004]102号)规定:“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由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未被列入《基金目录》,为此,省局向省政府呈报了有关情况,省政府同意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省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机关停止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征收的2006年度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不再进行退库。对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基金缴款书”要进行收缴和封存,并切实做好其他停征善后工作。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