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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2]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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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2]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精神,对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90万元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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