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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1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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