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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11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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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税方式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问题的暂行规定》((93)财预明电字第004号)的有关规定,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中央收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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