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第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享受港口、码头企业税收优惠请示》(扬国税发[2005]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是由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中远码头(扬州)有限公司、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在原扬州港基础上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2004年2月,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是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及与港口装卸、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经营,投资总额为29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98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享受港口码头项目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经营港口、码头项目的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