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2]3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和科技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饿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精神,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