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3]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认真对本地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参与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税收管理,并于2003年3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