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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9号,公布《商务部标识》

【时 效 性】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务部作为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日益频繁,与国内有关行业、产业的联系不断加强。

    为使商务部在国际经贸交流和与国内行业、产业联系中有统一的形象标志,经商务部部务会审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现发布商务部标识(见附件)。今后,商务部将在各类商务工作和活动中使用这一标识。

    商务部标识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外代表商务部的部门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商务部标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任何擅自使用商务部标识的行为,我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商务部标识

    商务部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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