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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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