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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2]4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1992]冶经字第476号《关于进一步理顺铁矿石价格的通知》,通知决定目199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铁矿石统一出厂价格,铁精矿(含铁品位62%)由每吨115元调整为135元。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铁矿石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及国家税务局批复各省的规定税额标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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