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3]2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第三条 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的,必须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上报省局。
二、对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必须报县(市、分)局管理科同意,主管局长签字后,才能开具负数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