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2]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天津、湖北、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山西、山东、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提取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的请示》(中车财函[2001]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404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