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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琼国税发[2004]3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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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限制的规定,是国家通过政策要求,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申报超出期限且未经省局核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拒绝受理该笔退(免)税业务。

    二、凡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核准后方可延期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所在市县国税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核准。

    三、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加快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便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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