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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1]2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点“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是否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省各地因理解不一致,执行不统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如下:对个人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所得也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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