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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所二[2007]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有奖发票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代扣代缴,同时,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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