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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3]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01号)精神,现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内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江苏境内各分支机构,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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