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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73号、苏国税函[2004]360号转发文)下发后,有地区来电询问:“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是否为一个企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即为“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7号)规定,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按汇总后实际应纳税款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在我省境内的其他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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