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的要求,我局开展对2005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0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和200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
二、认定手续
上述企业必须在今年1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索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格,并于2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附报资料。
三、认定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健全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