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文非遗发〔2014〕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8100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
性保护示范基地的通知》(办非遗函〔2012〕545号)要求,我部现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予以公布(详见
附件)。
希望被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企业和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探索和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
护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