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税[2005]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