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财库[2005]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行的《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其中,对本通知第三条中相关资金分别按省10% 、市和扩权县(市)15% 的比例分别划入省、市和扩权县(市)国库。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