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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兴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1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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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政府:

    你县《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部分街道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的请示》(永政报[2002]84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2.10 1.60 1.20 0.80 0.40 0.20(元/M2)

    二、同意你县对油市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永政报[2002]8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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