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2006]1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22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48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告。
二○○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