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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地税函[2002]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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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闲置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政二[200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未特别规定减免房产税的房产,不论是否使用,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文件所称"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是指整个企业停产,对企业部分车间停产闲置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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