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函[2002]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闲置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政二[200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未特别规定减免房产税的房产,不论是否使用,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文件所称"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是指整个企业停产,对企业部分车间停产闲置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