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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浏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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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调整其分级定额征收标准的请示》(浏政[2002]214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绍五级六级七级单位税额4.00 3.30 2.60 1.90 1.20 0.60 0.30(元/M2)

    二、同意你市达浒镇、澄潭江镇、中和镇、太平桥镇、柏加镇、洞阳镇、龙伏镇、湖南省生物医药园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市浏政[2002]214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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