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5]1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局现行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除按规定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外,由市局统一审批,因此各单位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市局,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