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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二局第四工程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2004]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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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局《关于中国建筑二局第四工程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国税发[2004]5号),鉴于中国建筑二局第四工程公司所属5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条件,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该公司在石家庄、秦皇岛、廊坊、保定、唐山境内的5家分支机构统一在第四工程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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