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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3]2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国税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上报《协查动态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按总局《规程》第32条办理。

    二、省局将按总局《规程》要求不定期对协查文书管理进行抽查。

    三、省局将把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纳入目标考核,内部生成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按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分别计算。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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