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3]2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国税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上报《协查动态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按总局《规程》第32条办理。
二、省局将按总局《规程》要求不定期对协查文书管理进行抽查。
三、省局将把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纳入目标考核,内部生成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按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分别计算。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