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请各出口企业按照《东莞市国税局关于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工作的操作指引》(附件1)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工作。
附件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流程图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