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地税所[2009]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沪经信软〔2009〕1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2009年度上海市通过年审的软件生产企业名单》中2000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以及历年未通过年审后又重新认定的软件企业,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